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2民初838号 |
案号 |
(2019)闽02执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4,000.00元;二、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三、被告厦门麟龙酒业有限公司、张碧龙对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厦门麟龙酒业有限公司、张碧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4.00元,由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64.00元,由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麟龙酒业有限公司、张碧龙负担116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勇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751640383P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