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4执4017号 |
案号 |
(2018)川0104执恢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中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153644.5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代偿款8153644.5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杨进平、余治春、何联雄、杜金南对被告四川中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进平、余治春、何联雄、杜金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技园区创业大道245号树高.卡地亚2栋1层32号商业用房(面积112.34平方米,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07220号)、位于绵阳市科技园区创业大道245号树高.卡地亚2栋1层33号商业用房(面积119.91平方米,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字第0207215号)、位于绵阳市科技园区创业大道245号树高.卡地亚2栋1层35号商业用房(面积75.38平方米,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字第0207208号)、位于绵阳市科技园区创业大道245号树高.卡地亚2栋1层36号商业用房(面积123.18平方米,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字第0207218号)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14元,由被告四川中利贸易有限公司、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进平、余治春、何联雄、杜金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5632939004 |
登记机关 |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尖峰村六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