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1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757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刘丽娟、雷阿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16900元,及截止2020年5月5日的利息1905.93元,共计78805.93元,由被告刘丽娟、雷阿德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千分之5.4375支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