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2491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4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晶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丁一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张晶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丁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