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3********2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2491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4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晶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丁一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张晶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丁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