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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7********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26民再1号
案号
(2021)川1826执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2020)川18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李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曾范芳借款98,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审原告曾范芳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审原告曾范芳已预交),由被告李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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