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31********8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721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1)晋0721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华自愿于2020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商砼款50000元,剩余416534.45元在202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未能在2020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商砼款50000元,原告有权就剩余商砼款416534.45元 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被告王志华自愿将位于太原市长治路文化苑小区4号楼1单元4113室楼房一套(房权证并字第00074104)作为上述款项的担保,如王志华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愿意将此房屋作价变卖后优先清偿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9元,由被告王志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