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游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3民初6475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1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洋汽运有限公司、易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3281041.02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彭涛、宜春货源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冬国、游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70元,由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洋汽运有限公司、易会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