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2066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6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4185944.28元,并自2018年9月20日起,以4185944.2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反诉原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687元,由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992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负担1969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6358元,由反诉原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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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56199665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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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