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9民初791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7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负担2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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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东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06702789X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