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983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恢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泰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5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本金179.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7月29日按月利率10‰计算,复利以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7月29日在月利率10‰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本金179.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在月利率10‰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贤旭颖、刘保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96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焦作市泰润纺织有限公司、贤旭颖、刘保敏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树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07765450328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丰收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