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1184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豫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10854200元(流动资金借款本金7365000元、承兑汇票垫付款3489200元)、截至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含承兑汇票罚息)519317.78元以及2017年11月11日起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7365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1月1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罚息、复利从2017年12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489200元承兑汇票的罚息从2017年11月1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原豫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可娟娟、尤寒冰抵押给其的位于开封市金色阳光1号楼2单元2层201号(东户)的权证编号为汴房地产权证第3392576号房地产在最高额不超过81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可景成、余文玲抵押给其的位于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与夷山大街交叉口金色阳光960健康商务会馆三层的权证编号为汴房地产权证第3381605号房地产在最高额不超过81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余红霞、常留根抵押给其的位于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得胜坊9号楼2单元1层东户的权证编号为汴房地产权证第3375247号的房地产在最高额不超过81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余珂抵押给其的位于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得胜坊8号楼2单元1层东户的权证编号为汴房地产权证第3375545号房地产在最高额不超过81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可景成、开封金汇铭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流动资金借款本金7365000元、欠付利息、罚息以及复利在最高不超过165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文玲在其与可景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原豫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40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203.15元,以上共计123612.15元,由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景成、余文玲、开封金汇铭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娟娟、尤寒冰、余红霞、常留根、余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可景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761695281Y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金明大道与北环交叉大转盘东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