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恒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11民初1694号 |
案号 |
(2019)豫0211执1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开封恒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开封恒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芜湖同创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模具款项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被告芜湖同创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301元,反诉费2372元,共计6673元,由原告开封恒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5131元,由被告芜湖同创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5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宝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11567270423Q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陇海二路以南八大街以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