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艺文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120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封市艺文商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借期内利率按月利率7.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26.55元;2018年2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8‰计算)。被告开封市艺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50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将剩余本息结清。如被告有一期逾期,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就剩余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张莉敏、张文龙、张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800元,由被告开封市艺文商贸有限公司、张莉敏、张文龙、张娟共同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50万本息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四、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3597611866K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河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劳动路北段江南人家8号楼东7号商业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