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45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银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69636637.6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其中以17894987.3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息;以20889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息;以2186413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息;以8988216.2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计息,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文城、何锐锋、年年丰集团、惠州年年丰公司、陈伟胜应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华商银行有权对被告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36号年年丰广场SHOPPINGMALL、1号楼B6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城区201207071)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99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395503元(原告华商银行已预交547070元,本院多收取之151567元退回华商银行),由七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文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782117333X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钦州湾大道36号年年丰广场六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