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1民初1769号 |
案号 |
(2019)皖0121执3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00及利(罚)息(以11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2月2日按照年利率6.96%计算,2019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96%上浮30%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与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长丰县吴山镇昌岭路与牌碑路交口2幢厂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4930号,他项权证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466号)在以上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定银、王陆镇、张草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计89,472元,由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定银、王陆镇、张草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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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定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05149460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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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丰县吴山镇昌岭路与牌碑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