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乔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1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7806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2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代吉香、刘乔木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2029.97元,利息9226.32元(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之后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代吉香、刘乔木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代吉美、代广斌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代吉香、刘乔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元,财产保全费1061元,由被告代吉香、刘乔木、代吉美、代广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