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3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7006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恢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娟、张精力、天津俊泰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36831.60元及利息36064.87元、罚息(含复利)502217.83元(截至2018年7月19日)及自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