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4********2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23民初668号 |
案号 |
(2021)川1823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黄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远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1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