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01********1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2901民初1299号 |
案号 |
(2021)云2901执2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尾号为7533信用卡欠款本金59,950.05元、截至2020年11月28日的利息5,105.62元、违约金6,160.04元,共计71,215.71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9,950.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版)》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袁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