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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长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30********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7刑初104号
案号
(2021)皖0827执8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以前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2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止)。二、被告人蔡云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2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三、被告人龚明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四、被告人叶长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五、责令被告人吴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五百元。(其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违法所得九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蔡云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其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违法所得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龚明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其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违法所得八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叶长青退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即四名被告人手机四部、蔡云祥银行卡七张和u盾一个、吴林信用卡二张,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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