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6********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03民初3721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2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田家庵区蒋东强楼梯经营部货款4410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田家庵区蒋东强楼梯经营部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伟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501021000074789,用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