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天天虹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04民初4516号 |
案号 |
(2021)浙0304执恢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天天虹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26317.5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1775%,自2016年11月13日起以本息之和9026317.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天天虹纸业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zh150000017792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本金49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5000001369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本金2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宏利水产有限公司依据公授信字第db15000001369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本金17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吴小伟、蒋小秋依据个高保字第db15000001369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本金49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被告浙江天天虹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欠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浙江天天虹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相关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金4085.54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被告温州天天虹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利水产有限公司、吴小伟、蒋小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天天虹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传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25795599191B |
登记机关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