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5Y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5748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2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解除原告池州市金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1日签订的《东一号商业广场户外墙体电子屏和商场负二层广告位合作协议》;二、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池州市金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费75万元及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6%标准从2021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款被告承诺2021年7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若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所欠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违约金诉请;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91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贵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TW15Y43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一号4号楼,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