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93民初1287号 |
案号 |
(2021)辽0293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267,311.57元,支付代偿违约金1,026,731元及逾期利息(10,267,31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位于普兰店市太平街道矿洞社区两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普国用(2014)第51、5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对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滕元强、王静、戴英燕对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34元,公告费990元,合计90,624元,由被告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滕元强、王静、戴英燕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安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21187100405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