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93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1)辽0293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394,129.59元,支付代偿违约金339,413元,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143,994.1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250,135.4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滕元强、被告戴英燕的位于普湾新区瞰海园1号1单元17层1号(权利证号:(普湾私)201400631)的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位于普兰店市太平街道矿洞社区两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普国用(2014)第51、52号)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抵押的的机器设备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详情见《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五、被告滕元强、被告戴英燕、被告盛明电气公司对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17元,公告费1,720元,合计40,137元,由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37元,由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滕元强、被告戴英燕、被告盛明电气公司共同负担39,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安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21187100405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