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助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21民初711号 |
案号 |
(2021)鄂1221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助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4万元及截止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罚息512277.53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二、限被告湖北助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864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原告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动产权单元号 421221 108017 gb00001 f00010002等4户】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615.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原告对被告湖北助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333台(套)设备(详见生产设备抵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468.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四、被告殷祚明对被告湖北助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864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洋、王胜对被告湖北助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64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小花对被告湖北助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2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祚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21673666990M |
登记机关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嘉鱼县牌洲湾镇工业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