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古田县林氏古龙人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2162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1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古田县林氏古龙人食品有限公司、林童媚、林燕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刘辉立货款 3640511 元、 逾期付款利息 25000 元和以货款 3485801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 万元;二、驳回刘辉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284 元,由古田县林氏古龙人食品有限公司、林童媚、林燕峰负担;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古田县林氏古龙- 7 -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童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2569278218X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古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古田县凤埔乡凤埔村凤埔街18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