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03民初3982号 |
案号 |
(2019)赣0403执1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元贷款本金7485600元,利9251.75元,罚息403645.35元,复利9975.21元,合计7908472.31元,并自2018年11月1 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博达阳光板有限公司、被告田新刚、被告孟艳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37元,减半收取332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九江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新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81674957212X |
登记机关 |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北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