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舆瑞昇家俬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执2137号 |
案号 |
(2021)川0191执恢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瀛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押汇款1690000美元及相应的罚息(截至2016年10月25日罚息为143367.01美元,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押汇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后出口押汇合同》及编号为1400057的《保险后出口押汇审批书》中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成都瀛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押汇款本金765000美元及相应的罚息(截至2016年10月25日罚息为64896.90美元,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押汇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后出口押汇合同》及编号为1400058的《保险后出口押汇审批书》中约定的标准执行;三、被告平舆瑞昇家俬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瀛轩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舆瑞昇家俬有限公司在实际清偿债务后,可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成都瀛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被告艾友泽对被告成都瀛轩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最高额度780万美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艾友泽在实际清偿债务后,可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成都瀛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664元、公告费150元,共计120814元,由被告成都瀛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平舆瑞昇家俬有限公司、被告艾友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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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玮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562499050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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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