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盛志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81民初1519号 |
案号 |
(2018)湘0281执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醴陵市大唐合盛建材商行与被告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于2018年1月21日签订的《装饰材料产品供应协议》;二、被告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醴陵市大唐合盛建材商行支付货款51471.39元,返还质保金10000元、入场费10000元,合计71471.39元;三、驳回原告醴陵市大唐合盛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时间 |
2018-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