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4612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7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学林、邱亚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借款200万元,利息418211.5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杨存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杨存宝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学林、邱亚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6元,由被告王学林、邱亚莉、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杨存宝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学林、邱亚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存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6704337029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A座16楼2号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