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祥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民初1819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祥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柏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高祥贵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50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高4祥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刘柏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