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邰珍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6民初529号 |
案号 |
(2021)皖0506执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邰珍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望支行透支本金28127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手续费8429.19元,合计36556.2元,并支付以281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6按年利率18%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收取),由邰珍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