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童大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2********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04民初2803号 |
案号 |
(2021)浙0304执3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童大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 1 1 6 0 8 7. 5 3元及利息(截至 2 0 2 0年 1 1月 1 4日的利息、复利、罚息 3 5 4 1 9. 6 6元;另以借款本金1 1 6 0 8 7. 5 3元为基数,从 2 0 2 0年 1 1月 1 5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