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4471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86089.42元及利息939974.23元(利息算至2021年5月19日),合计人民币5026063.65元,并应以借款本金4086089.4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8.265%上浮50%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邓建荣、刘小英、刘文军、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建荣、刘小英、刘文军、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曾小芳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83元,由被告曾小芳负担,被告邓建荣、刘小英、刘文军、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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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建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5996859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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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