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5132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5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博大电子有限公司货款8324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83240.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06元,均由被告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50536870917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召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23537047R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