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12民初2427号 |
案号 |
(2019)苏0612执3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5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506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虞剑华对上述债务中的货款本金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040元,由被告杰宁公司、被告虞剑华负担(其中公告费690元已由原告德辰公司代垫,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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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虞亚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593994759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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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工业园(金霞路18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