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金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3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4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1)赣1024执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宋金生返还原告黄清华借款3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算至2021年4月14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699.85元,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3.85%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但逾期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7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计368.75元,由被告宋金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