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3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5023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1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刘俊俊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房屋租金51802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77620.64元,被告卢正斌、黄智坤、何鑫与被告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刘俊俊律师代理费26826元,被告卢正斌、何鑫与被告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俊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25元,保全费36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217元,由被告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正斌、黄智坤、何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