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04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19)辽0404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及被告陈作宏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有效; 二、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64700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以本金7647000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陈作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被告逾期给付,原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在拍卖抵押物抚开国用(2011)第045号土地一宗、电梯塔(5647.6平方米)、办公楼(4111.85平方米)、生活楼(4071.12平方米)、门卫室(239平方米)、2#厂房(4187.99平方米)、1#厂房(14372.86平方米)的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329元,由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陈作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作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555367949P |
登记机关 |
辽宁省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B6C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