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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2********3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154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09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海燕向原告仲华英还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仲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仲华英承担2元,被告余海燕承担3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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