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我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UN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3000号 |
案号 |
(2019)苏0324执3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2018年4月14日签订的关于睢宁县巴黎都市9号楼1501室房产的室内装饰合同。二、被告徐州我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胡正富装修款2349元,并支付违约金12050元。三、驳回原告胡正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胡正富负担50元,被告徐州我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MA1TC2UN5F |
登记机关 |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睢宁县睢城镇城河北街13号开泰大厦1-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