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2民初1773号 |
案号 |
(2021)津02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期内利息631475元,以及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以编号渤津分流贷(2018)第98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70000元;被告陈德松、江珍慧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德松、江珍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1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158元,由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德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661749430N |
登记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