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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友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4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31民初520号
案号
(2021)晋1031执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友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瑞萍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已还的10000元从应付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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