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友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4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友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瑞萍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已还的10000元从应付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