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桂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4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754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柴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70.4元及2020年9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88180.2元,本息合计137150.6元。并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贷款月利率11.94‰计付利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