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贵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3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662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军军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 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2020年10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李贵龙已付的借款利息3000元,从应付借款利息总数中予以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