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6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3民初2674号 |
案号 |
(2021)湘0723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黄钟柳借款本金18 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8年11月7日至判决生效后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胡百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钟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黄钟柳负担25元,被告万红霞负担1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