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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3民初279号
案号
(2019)苏0703执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7442000元和利息(利息以744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99000元。二、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敏、吴昌皂、钱成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昌皂出质的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2500万股权在吴昌皂担保的债务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94元由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将该款于偿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敏、吴昌皂、钱成绩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89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时间
2019-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52219611W
登记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
宝坻区牛道口镇华今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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