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小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1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950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婚生女孩李佳佳由李先杰携带抚养,何小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的每月28日前向李先杰给付李佳佳生活费500元,并另外给付50%李佳佳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具体数额以届时产生的有效票据为准),直至李佳佳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小连全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