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01********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01民初4526号 |
案号 |
(2021)云2801执1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圆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5750元以及以1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19年9月7日计算至被告李翔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7元,由被告李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